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办公用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需要,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有房产安全,针对我院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法。
1.总务处是学院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和监督管理。
2.学院各级领导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要求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严格配备。具体为: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严禁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
3.各处(室)、系(部)、中心办公用房的调配,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任务等实际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处(室)、系(部)、中心内部的办公室使用调配,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各处(室)、系(部)、中心内部调整结束后,须将各房间使用功能以及办公人员等基本情况报总务处备案,其后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备。
4.严禁私自将办公用房租借他人,也不得擅自挪用;严禁住用或安排他人住用。
5.各处(室)、系(部)、中心办公用房不得存放闲置家具和过期报废资产,过期报废资产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自改造办公用房。总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用房进行检查,确保办公用房按规定使用。
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影响程度,由总务处下达通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1)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
(2)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3)按照规定应退出办公用房劝退无效;
(4)不服从调整影响正常工作;
(5)私自在办公用房安排住宿;
(6)占用办公用房挪作他用;
(7)其他违反办公用房规定的情形。
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务处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6〕23 号 2016年10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