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接待到我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工作的上级或业务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
接待非国家工作人员到我院洽谈校企合作、教育教学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我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到访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外事接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接待对象的范围一般为:上级机关领导来学院检查指导工作或办理公务;省内外专家、学者或友好团体来学院访问或进行学术交流;兄弟院校、工作关系密切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来访等。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原则。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和对口接待。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安排。各部门联系的业务活动,如确需安排公务接待,须将来访客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应当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告知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无公函一律不予接待。公函作为财务报销的必要凭证。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和清单制度。所有国内公务接待均须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报院长批准后统一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对口接待部门应会同接待场所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由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在活动结束后认真核对消费账单,清点菜品、酒水消费情况,并现场签字确认。未经经办人签字认可的账单不予认可。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安排在实训中心,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在院外的,必须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部门可在定点饭店、学院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执行以下标准:简餐20元/位,自助餐58元/位,一般接待80元/位,重要接待120元/位。执行公务接待任务的驾驶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简餐。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每月结算一次,由实训中心月底汇总由经办人签字的挂账单到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财务审计处据实结算。未经办公室签字确认的账单,一律不予结账。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对学院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负责对学院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因校企合作、教育教学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要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接待非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也应出具公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日7月4日印发的《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鲁旅职院发〔2014〕14号 2014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