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2022年度考核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13


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

2022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2022年度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22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学院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群众评议与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部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考核,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履职尽责、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工作实绩;落实党建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安全保密制度情况;工作创新举措和创新效果情况。

第六条  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实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七条  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考核采取Betway必威领导班子评议、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互评与教职工民主测评相结合,加权计分的方式进行。

对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Betway必威领导班子评议占35%、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互评30%,教职工民主测评占35%的权重计分。

测评实行百分制,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加强写实考核。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撰写年度述职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和落实安全责任情况应当纳入述职报告内容,结合与干部谈心谈话、干部培训、日常督查、走访调研等工作,全面了解干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根据党委会审定意见,印发年度考核通知。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测评,并按规定权重计算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确定考核等次。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秀等次比例,结合日常了解情况,综合研判,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公示及反馈。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对中层干部和管理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和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增加薪级;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聘用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其他类别岗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岗位,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按照批准派出参与工作专班、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的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对受党纪、政纪处分及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中层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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