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规范

日期:2024-09-22


一、资助对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对象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或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今年的申报主体为2021届高校毕业生,财政困难县界定以2020年省财政困难县(见附件1)为依据(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不受财政困难县条件的限制);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可一并补报。

二、资助条件

2009年以后毕业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

4.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

5.服务年限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

6.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2014年以后毕业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应满足12、5、6款之条件。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三、资助额度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较高者,超出以下标准部分不予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四、资助年限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申请与审核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附件2),提交高校审核

毕业生向工作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审核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两份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6.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三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逐级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附件2-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x

附件1-2020年山东省财政困难县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