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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规范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动学院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目的是: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指示、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务求实效: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促使学院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需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反映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工群团各部门。
第二章 工作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督查督办领导小组是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
第六条 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具体落实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进度、效果等情况。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处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部门,会同办公室负责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责任追究。
第八条 院领导要对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要按规定和程序按时报送本部门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议决事项以及学院其它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学院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学院统一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六)Betway必威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七)经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八)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我院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九)其它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立项:对于需要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后立项,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时限,填写《督查督办登记表》。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督办事项立项分为三类:一般事项、重要事项、重大事项。
(二)交办: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办公室印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于院领导重要批示或直接交办的特殊事项,可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督办任务后,要按照办理要求认真落实,准时办结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时限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没时限要求的,在接到通知单的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特殊问题,承办单位应随时向分管领导、办公室报告。同一事项由几个单位共同研究落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同协办单位实施,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书面进行报告。
(四)催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一般事项实行结果督办,到期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电话催办;重要事项和重大事项实行过程督办和结果督办,重要事项在规定期限中期、到期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催办。重大事项实行即时督办,随时了解工作进展。主办部门到期仍未办结并将《督查督办通知单》交回办公室,办公室下达《督查督办事项催办单》进行催办。
(五)办结:承办事项完成后,主办单位认真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并附相关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办结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送有关院领导阅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归档:督查督办事项经Betway必威领导审结后,办公室按规范要求,将《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督查督办事项催办单》及有关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足3个工作日的商请办公室处理)提出撤销或延期申请,经学院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可予以撤消或延期。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协同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四章 奖惩及问责
第十三条 实行通报制度。办公室定期汇总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印发《督查督办工作事项月度简报》和《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年度简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实行奖惩制度。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体系。全年承办事项均按期完成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加2分,直接经办人员加1分;承办事项未按期完成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每项2分、直接经办人员按每项1分扣除年度考核总分;未按期完成事项超过3项及以上的,除按前款标准扣分外,取消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事项并经催办后依然不能完成的;对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拒不执行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党和国家问责有关规定追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督办中发现的决策失误、效率低下、违规违纪等问题,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