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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章程
序 言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的前身是山东省旅游学校,1988年由国家旅游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1991年招生办学。200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校区迁至济南东部章丘大学城现址。
学校坚持“我们的天职是创造幸福”的校训,奉行“服务精神”为山旅精神,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高等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大学职责,依法保障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简称:山旅。英文译名:Shandong College of Tourism & Hospitality,英文缩写:SCTH。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556号。学校网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旅游局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来自师生、政府、社会、学生家长的有效监督,严格依法、依规办学。
第八条 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旅游产业运行规律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与市场接轨,与国际一流水准接轨”的办学方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学校的服务面向定位是:服务山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面向现代旅游业、服务业,围绕旅游业行、游、住、食、购、娱六大要素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构建专业体系,培养优质人才。
第十条 学校办学类型和层次定位是: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岗位培训、留学生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立体办学格局。
第十一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教育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秉持“我们是绅士淑女,我们培养绅士淑女”、培育“职业精神、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创业创新”四大核心素质、塑造现代旅游管理服务精英等核心办学理念,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娴熟的技能、流利的外语、优雅的气质、完备的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拥有人文情怀,热爱民族文化、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发展定位是:紧紧围绕现代旅游业、服务业发展趋向和市场需求,以旅游相关专业为特色,以品牌专业为龙头,以特色专业为重点,做大做强优势专业,大力发展新兴专业,调整优化弱势专业,逐步构建富有吸引力、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专业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发展战略是:大力推行文化立校战略、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兴校战略、依法治校战略和国际化战略,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建设“人文化、生态化、数字化、国际化”的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育为主。积极探索与本科院校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满足行业、企业和社区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围绕旅游业六大要素构建专业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学校成立招生工作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取费用。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断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完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科研活力,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开展产学研全方位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培育高水平学科、专 业带头人,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互惠互利”的原则,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探索全方位、多样化社会服务模式,为区域经济社会及行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主动参与决策咨询,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积极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的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现代文明,传承民族文化中以德为先、重视传承的优良传统,构建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的校园文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行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的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八条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会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研究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承担行政工作的其他院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院长研究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有重要研究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 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党政群团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由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系主任主持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给予系相应的组织、人事、经费权限。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直属单位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校地合作等提供支持和服务。直属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职能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代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和团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 学术与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各项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三)审议重要学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
(六)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奖励,对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七)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
(一)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咨询和研究,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判断;
(二)对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和审议;
(三)研究和参与教学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四)根据需要向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并提出制(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五)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六)审议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规划,负责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七)负责教研与教学改革成果的初审,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组织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经验交流,推动、指导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八)根据教学建设的需要,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议或意见;
(九)参与教师讲课比赛、教学能手评选等工作的评定组织工作。
第五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富有经验、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任期3年。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10~15人。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或学科组,承担专业(学科)性较强课题的研究、咨询、评议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学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一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实习实训、技能大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研修和参加交流深造活动的机会;
(八)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指导;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学生社团。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与学习,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节 学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不具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节 校友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体。
第七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教职工公开招聘及聘用制度。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保障教职员工利益,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及与之相衔接的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申诉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培训、出租出借、投资收益等获取办学经费。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强化财务运行管理。学校积极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研方面的投入。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校园美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建设工作,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企业单位等的广泛支持,助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托旅游行业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着力推进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所合作、国际合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学校积极开展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在努力拓宽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基础上,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引导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生就业、师资培养等方面全程参与旅游专业人才培养。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山东省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和山东旅游智库的作用,积极整合优化全省旅游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扎实开展行业培训,更好地为山东旅游发展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依据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校训:我们的天职是创造幸福
内涵阐释:教育应实现人和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使人幸福是教育的最终目的。校训集中反映了学校的办学宗旨,也是山旅精神——服务精神的精髓。
第八十六条 学校精神:服务精神
内涵阐释:现代社会是服务型的社会,旅游业是服务型的产业。服务精神对外体现学校为社会发展服务,对内要求全院教职工为学生服务,将服务的理念贯彻到教学、管理全过程。
第八十七条 校风:团结、求实、开拓、进取
内涵阐释: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蕴含了强烈的时代精神,能够更好地指引和激励广大师生团结一心,开拓进取。
第八十八条 校徽
内涵阐释:由蓝白两种基本色相组成,图案中心简洁的人字形线条形似山与人,充满动感的波浪线条指代泉水,展现了山东最具代表性的旅游资源——“一山一水一圣人”。图案外围是学院的英文与中文全称,最外层是一圈熠熠生辉的星星,象征着旅院学子如璀璨的希望之星。
第八十九条 校旗为纯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23:15,中央印有校徽。
第九十条 校歌为《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院歌》,歌词作者陈向群,曲作者张式业,节拍为2/4拍,分为主歌、合唱、副歌三部分。
第九十一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1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山东省旅游局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三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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