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7-11

  

  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教职成〔20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二条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在新生入校后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支持各系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校学生实习相关工作。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

  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规范的学生实习流程,建立健全学校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全院年度实习工作方案;组织校外实习基地考察评估;协同各系确定校外实习基地及实习生分配计划;研究解决学生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学生实习档案;对实习项目小组工作进行指导;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教务处负责协调好校内教学与校外实习时间的衔接,安排实习报告指导、评价、成绩录入、存档工作;

  学生处负责指导并督促各系处理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人事处负责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奖励性绩效的核算与发放;

  第五条 各系是实习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实习的相关事宜。

  (1)负责制订本系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实习各环节工作要求;

  (2)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习计划,落实各阶段实习任务;

  (3)负责落实本系学生实习单位,办理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审批手续;

  (4)负责安排学生实习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管理与考核;

  (5)与实习单位联系确定企业指导教师,对企业指导教师指导过程进行监管;

  (6)负责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按要求向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等报送相关资料;

  (8)负责本系学生实习资料的整理归档;

  (9)负责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第六条 指导教师及辅导员工作职责

  1.校内指导教师职责。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由学校专、兼任教师担任,负责按照本系制定的实习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1)与实习生保持联系,督促学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做好联系记录,实习结束时提交系部;

  (2)指导教师按时批改实习阶段总结,填写《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

  (3)与实习单位管理负责人建立通畅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及时协调和处理实践学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并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学生就业指导;

  (5)学生实习结束时,向所在系部提交《学生实习校内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总结》(附件2)。

  2.企业指导教师职责。企业指导教师由实习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技术人员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专业实习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按计划指导学生完成各阶段实习;

  (3)公正地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及评价,做好学生就业指导;

  (4)完成实习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3.辅导员工作职责

  (1)与实习学生定时联系,及时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

  (2)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

  (3)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心健康,做好学生思想和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就业指导;

  (4)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系部汇报并按要求妥善处理。

  第七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指导学生数量及任务完成程度核算,每指导一个学生计4课时,未按要求完成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根据工作完成比例核减,完成工作量低于50%的,不计算工作量。各系部组织实施并进行工作考核,并按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相关规定组织计量、发放。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八条 实习安排

  1.每年3月份实训管理中心征求各系实习意向,制定全校当年度实习工作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各系;春季开学后三周内各系制定本系实习工作方案,提交实训管理中心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2.各系依据《betway西汉姆联官方网站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要求,提前2个月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确定学生实习相关事项;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实习单位名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各系及时向学生公布实习单位信息,组织实习单位开展宣讲及面试。

  3.实习开始前,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保障措施等。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4.各系安排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5.各系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开展思想政治、道德法纪、安全生产、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进行实习流程、实习任务、实习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实习纪律和考核标准。

  6.各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赴企业送队,送队人员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实习生交接、帮助学生适应环境、考察实习条件等工作后返程,撰写送队总结并提交系部,系部汇总后提交实训管理中心存档。

  第九条 学生校外实习采取“双导师”制,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全程指导学生实践环节学习。每位校内指导教师当年度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25人,可通过实习管理系统、钉钉、微信等联络渠道与实地探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习指导。

  第十条 学校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对学生校外实习实施动态管理,实习安排、实习过程及考核等须在“实习管理平台”中进行,实训管理中心、系部、校内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辅导员、学生按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做到信息更新及时,实习开展有序,考核及评估科学合理。各系每学期向实训管理中心提交本系实习工作总结,实训管理中心每学年向学院提交实习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实训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管,定期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有事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双方请假并告知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学校和实习单位形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按要求完成“实习管理平台”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各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学生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需选择满足学校相关要求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开始前向学院提交实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实习承诺书,并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

  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部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日常实习情况,按时提交阶段性实习成果及实习报告。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六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实习工资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企业应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校企双方指导教师根据各环节评价标准打分,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打分。

  第十九条 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学生实习全部资料由各系提交原件至实训管理中心存档,各系留存扫描版或复印件,主要包括:

  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单位为学生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妥善安排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旅游职业学校校外实习学生管理规定》(鲁旅职院发[2020]21号)《山东旅游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鲁旅职院发〔2021〕10号废止。